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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范围 —
  • 投保年龄: 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65周岁(含)
  • 保险期间: 终身
  • 交费形式: 趸交、3/5/10/15/18/20/25/30年交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第(一)至(七)项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 全残的,或因下列第(一)至(九)项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心脑血管特定疾病、高 费用特定疾病或失能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所列第 353682 7 页,共 51 页 种重大疾病除外);

()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所列 第 34 种轻症、第 6 种中症及本合同所列第 5658839395101 122 种重大疾病除外)。

二、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若您在投保时选择同时投保可选部分,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心脑血管特定疾病、高费用特定疾病、失能特定疾病的,本合 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五、发生上述第(二)至(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六、发生上述第(二)至(九)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 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七、若您在投保时选择同时投保可选部分,发生上述第(二)至(九)项情形导致 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心脑血管特定疾病、高费用特定疾病、失能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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