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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范围 —
  • 投保年龄: 出生且出院28天-35周岁(含)
  • 保险期间: 趸交、3/5/10/15/18/19/20/25/30年交
  • 交费形式: 至被保险人年满20/25/30/35/40/45/50/5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 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 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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