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第(一)至(七)项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或因下列第(一)至(九)项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 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所列第 35、36、82 种重大疾病除外);
(九)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所列 第 34 种轻症、第 6 种中症及本合同所列第 56、58、83、93、95 种重大 疾病除外)。
二、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 重大疾病、全残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 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发生上述第(二)至(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五、发生上述第(二)至(九)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 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